據新華社上午電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0日發表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指出,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特別行政區制度是國家對某些區域採取的特殊管理制度。
  在這一制度下,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力。
  白皮書指出,中央依法直接行使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權。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規定,中央直接行使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的權力主體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國家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中央軍事委員會。
  此外,全國人大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制定香港基本法以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並擁有基本法的修改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決定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的監督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權,以及向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新授權的權力。
  白皮書指出,回歸以來,中央妥善處理國際條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適用等條約法律問題。辦理香港新適用的多邊條約及修正案超過170項。授權香港對外締結投資保護、民航、稅收、司法協助類協定338項。中央審批外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  (原標題:中央對香港自治有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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