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國強
  《環球時報》刊載喻中署名文章《新法家助推依法治國》,認為當下依法治國理念和實踐與追求國家富強的新法家的關懷、旨趣,具有很大的共通性,有必要更多地“接續新法家的理路”。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
  首先,法家搞的是“刑治”而非“法治”,帶有法治工具主義色彩。先秦法家把法治作為治國強兵之策,主張“以法為本”、“唯法為治”,為中國傳統社會治理提供了法制思想資源,也為中央集權制國家提供了理論基礎。法家的
  “一斷於法”,是建立在君權至上的前提下,搞的是君主之治。《說文解字》說:“法,刑也。”這一解釋體現了法家的法治工具主義觀點。商鞅試圖把社會秩序的構建簡化為刑治,這不但誇大了刑罰的威懾作用,也遮蔽了國家和社會治理的根本性問題。
  第二,法家搞的是速成法治,違背了法治規律。先秦法家在法治的實施和演進方面,帶有明顯的變法之治特點,難以轉換成為常態法治。法治是治理經驗積累的過程,也是政治、法律不斷完善的過程,同時也是社會發展、制度演進、文化積澱的過程。頒佈法令只是法制的一種形式性行為。企圖在短時間內迅速實現法律的普遍推行,是一個天真的幻想。法律對民情的適應需要一個歷史過程。立法既是對社會發展的回應,也是國家治理經驗的積累、制度理性的演進、利益關係的平衡。
  第三,新法家對法家思想的批判,體現了對民主法治的追求。梁啟超指出:“法家最大缺點,在立法權不能正本清源。”先秦法家懸置了“良法”問題,單一強調法之必行,而對於法律制度是否合乎正義原則,缺乏反思。沒有良法,何來善治。何謂良法?符合國家利益、人民權利、歷史規律、社會發展,具有程序正當性,且在修辭、文字等方面沒有瑕疵的法律才算良法。法家沒有把檢驗和討論良法問題的權利交給人民,因此也不可能建立運送正義的有效機制。在法家看來,人民是法律規制的對象,只能遵從法律,沒有發言權,也沒有選擇餘地。從長遠來看,法治的成敗不取決於統治者意志,而取決於社會主體在觀念、素質、心理、行為等層面與法治進程相互協調的程度。
  第四,新法家的核心是法治啟蒙。新法家是在近代中國內憂外患的狀況下,尋求富國強兵、邁向現代化道路的一種思潮。他們以復興法家的名義,進行國家觀念、法治觀念的啟蒙。從“以法治民”到“以法治權”,必然經曆法治啟蒙的痛苦歷程。梁啟超認識到,法律難以成為變革的工具或革命的武器,但是,社會變革終歸還是要回到法律層面。啟蒙的本質在於自己運用自己的理性。法治啟蒙更是如此。社會從專制狀態走向民主法治,需要整個社會回歸理性,實現從迷信社會向理性社會的轉型。
  近代以來,中國的法治啟蒙一直沒有停息,推動法治精神向國家生活各方面滲透。我們在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要正確認識法家和新法家,防止誤讀和過度闡釋,更不能把法治中國建設簡單歸結為法家的復興、新法家的延續。▲(作者是西南政法大學特聘教授)
(編輯:SN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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